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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的规定,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药监部门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拟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及其结果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药监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医疗器械注册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参照进口医疗器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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