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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键词: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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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这段时间,化妆品行业最热的词应该非“质量安全负责人”莫属了。

为何质量安全负责人突然成为了香饽饽呢?

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在《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中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职责描述的较为详细,包含:

(一)负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企业活动符合规范要求,定期向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二)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决策及有关文件的签发;

(三)负责评估和批准产品配方、原料和生产工艺;

(四)负责物料和产品的放行管理;

(五)负责物料供应商(含物料生产企业、经销商,下同)的遴选、评估和批准;

(六)负责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评估和监督。

且企业应该保证质量安全负责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到其他人员的干扰。


而且最近部分省市在申报中已经开始要求企业提供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或者承诺,一切都来的太突然,却又不得不接受。目前该岗位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众人皆知,业内对于岗位的讨论也是不绝于耳。


目前面对岗位稀缺的局面,很多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会觉得,市场监管做不到面面俱到,现在该类人才如此稀缺,我们即使不设置也不会有什么问题。这种惯性思维应该改一改了,因为伴随着我国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监管漏洞越来越少,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

(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参考上条,现在的违法成本绝对今非昔比,小编还是奉劝注册人和备案人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千万不要在违法边缘疯狂试探!


坦白讲,本次的法规体系建设确实太过于严苛,很多要求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讲确实很难落地。其实对于受托生产企业来说,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不是什么难事,毕竟长期从事生产活动,企业都会有相关人员负责管理生产质量。但对于想做注册人和备案人来说,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则是迫在眉睫。


一直以来,委托生产是我国化妆品产业的重要构成。据统计,当前我国进行过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有7万多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仅有5000多家。而在这其中,除了一些知名企业配备了质量安全负责人,建立了相应体系,其他众多企业基本都无法满足《条例》和配套法规的要求。


现在,国家提出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具体要求,而真正符合任职要求的人员又较少,而化妆品注册备案企业数多,面对这样僧多粥少的局面,质量安全负责人岗位的薪资势必会水涨船高,成为了行业内的稀缺资源。


最近听到了有的企业开始计划找一个“兼职”质量安全负责人,与其他企业共用同一质量安全负责人以解决“无人可用”的困境,这样操作是够能被容许,还是未知。但是就我个人来看,如此重要的岗位允许兼职可能性微乎其微。


最近,国家药监局在各省开展质量安全负责人摸底调查,五月一号也近在眼前,相信在近期,关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具体要求将会一见分晓。


如果您有任何化妆品申报问题,可以联系我进行沟通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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