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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I 浅谈化妆品功效评价

最近关于功效评价的问题可谓让化妆品行业翻江倒海。一个新政策的创造,必然会引起众多企业和个人的不适,功效评价就是如此。今天,小编就对于功效评价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内容比较杂,都是根据最近的一些情况整理的干货,希望您能够仔细阅读。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特殊化妆品的功效评价因为要作为整套资料递交给国家局,所以是加入审评环节的。但普通化妆品功效部分并不是在备案的时候就要进行递交,而是作为后续的补充上传到国家药监局指定的网站。最近在咨询过程中很多人提出了类似的质疑,觉得所有的功效都要在备案时作为备案资料进行递交,从目前获得的各渠道信息来看,这个理解是错误的。


同时,我们参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从这个角度看,普通产品的功效评价也更倾向于后续监管阶段,而非前期审评阶段。


参考新颁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将化妆品的功效分为了26种以及新功效,很多人认为那日后的功效宣称是不是只能是这26种?其实不然,这26类只是一级功效概念,还会有二三级词汇,只不过官方没有列明,所以宣传还是自由的,只不过要在法律框架内合理宣传,例如产品宣传了清爽,但是并不在26种功效之内,那就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26种功效的其中一种。


关于功效宣称,市场上确实存在着众多误解,也容易导致企业陷入纠纷,这也是多年积累下的惯性思维。比如功效的一推一就很容易造成夸大或者虚假宣称,例如通过调节水油平衡就推测出祛痘,再推理出祛痘印,这就是典型的没有任何科学依据的推理,特别在公司的市场部门常犯的错误。另外,比如现在常见的抗雾霾、抗蓝光的概念宣称,这种都属于过程量,但是功效宣称都是结果量,比如通过抗蓝光来实现保湿的效果,这才是功效宣称。


另外关于提亮这个词汇现在争议也很大。前些天在药监局高研院培训的时候,某位老师觉得提亮这个词本身就应该纳入祛斑美白,但是小编认为提亮有两个方向,凡是宣称提亮设计肤色的都应该划入祛斑美白,但是宣称改善皮肤表面性状的话应该属于普通化妆品,这个也仅为个人观点,但是药监局日后的审评尺度如何,就要拭目以待了。


另外关于功效评价的测试时间点最近也有人在和我探讨,在我看来,新品研发好,准备备案的时候就应该开始进行功效评价的测试了,虽说我前面提到了功效评价在备案环节不做审查制,但是正常来讲企业的备案完成,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应该同步上传至药监局指定的网站,如果达不到同步的话,就会存在一定的漏洞。


另外,关于功效的费用和时间,我们自己看最近的法规可以看到,目前国家关于功效评价的标准类方法只有八个,都是关于特殊类产品的,余下的都是检验机构等自行开发的检验方法,所以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关于功效评价的费用和时间一定是五花八门,并没有定性,因为各个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也都不尽相同。人体类项目一定会高于非人体类项目,例如祛痘、滋养等费用应该都是以万为单位。


其实这次关于功效宣称的严格管控,也是国家基于大环境下对于化妆品领域的一次整合,之前的功效都是企业随心所欲,对于产品的功效夸夸其谈,但是没有任何科学依据,此次新规的实施,也就是在完善市场的一个重要环节。


另外,很多企业对于功效评价的成本比较堪忧,其实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双刃剑,提高成本的同时也完善了市场,提升了品质,而且有了科学依据做支撑,日后的宣传也更有底气,功效宣称不单单仅能够增加产品的研发成本,同时也在为企业打造差异化产品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优胜略汰的时代来了,你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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