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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日,欧盟(EU)发布了第2020/1245号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塑料材料和物品的法规(EU)10/2011号法规进行了修订。该修订案主要对(EU) 10/2011附件I, II, IV和V部分作了重要修订。
该法案将于《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后第二十天,即2020年9月23日生效。根据最新法案要求,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投放市场且符合旧法规的的食品接触塑料塑料材料及制品,允许继续投放市场至2022年9月23日,直至库存耗尽。本次修订案修订要点如下:
01全迁移条件更新
1.1 新增全面迁移测试条件OM 0(40℃,0.5hr),适用于低温或室温,时间不超过0.5hr与任何食物接触的产品;
1.2 在OM 4(100℃,1小时) 的测试条件中增加了“或回流”字样,适用于在技术上无法达到100℃的迁移试验。
02特定迁移相关更新
2.1 新增表1“塑料材料及制品迁移物质的迁移量(SML)通用清单”24项金属。规定了19种物质特定迁移限值(SML),其中还包括了镧系金属(或相应盐类)物质;
2.2 初级芳香胺(PAA)特定迁移量要求:对于受Reach 附录XVII第43条管控,但未在(EU)10/2011 法规中列出的迁移限值的初级芳香胺(PAA),每项PAA迁移量不得超出0.002mg/kg。对于不受Reach 附录XVII第43条管控且未在(EU)10/2011 法规中列出的迁移限值的初级芳香胺(PAA),初级芳香胺(PAA)迁移总量不得超过0.01mg/kg。
03重复性使用产品迁移测试要点
重复使用的食品接触塑料材料及制品的迁移试验必须使用新鲜模拟液在单个样品上进行三次迁移试验,每次的迁移量结果不得高于前一次迁移结果。虽然迁移的符合性基于第三次迁移测试结果进行判定。但是,如果从第一次迁移测试到第三次迁移测试结果存在增加的情况,即使在三次迁移测试中任何一次都没有超过法规限值要求,仍然无法为产品下符合性判定。
04欧盟授权物质清单更新
4.1 新增1,3-苯二胺(CAS No 108-45-2) 0.002mg/kg的检出限;
4.2 增加三个新条目(FCM1075, 1076,1077),包括氟改性氧化铝表面处理的二氧化钛。